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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风琴与赵伟丽、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琴,李卫国,赵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492号申请人赵风琴。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南城墙街29号。被执行人赵伟丽,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南城墙街29号。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37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日申请人赵风琴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卫国、赵伟丽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卫国、赵伟丽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文 魏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