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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宪光与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光,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马宪光。委托代理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宪光与被告温州广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宪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宪光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