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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4号北楼301F。法定代表人国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娟,系公司员工。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产业园建业楼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邓进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上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