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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金枝与杨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枝,杨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1942号原告石金枝,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被告杨银香,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原告石金枝与被告杨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金枝、被告杨银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石金枝诉称:2014年6月17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我将现金30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约定我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如果被告两年内不归还借款,则按照银行利息计算支付利息。我现在因为自己患有疾病,急需资金用来治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银香支付我借款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银香辩称:借款事实认可,借款金额为30万元。这30万元是我在外面玩牌,我欠了别人钱,原告帮我还的赌债。借给我钱的时候我也是打算要还给她的,但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我已经还了原告一千块钱。还有其他还款,但那些证据我不再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杨银香向石金枝借款300000元。2014年6月17日,杨银香向石金枝出具借条,即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借款内容:“杨银香借石金枝现(人民币)叁十万元整,两年内还不完就安银行利息算。2014年6月17日,杨银香。”2015年7月21日,杨银香偿还石金枝1000元,剩余299000元借款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石金枝提供的借条、被告杨银香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石金枝持有杨银香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条,杨银香认可借条上其签字的真实性及借款事实的存在。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杨银香已经偿还石金枝1000元,故对于石金枝要求杨银香偿还剩余借款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杨银香称还有其他还款,因其不向法庭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银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金枝借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二、驳回原告石金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石金枝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杨银香负担二千八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