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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正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14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正兵,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