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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霍明军与安阳县伦掌焦家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明军,安阳县伦掌焦家坟村村民委员会,王顺喜,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356���原告霍明军,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县伦掌焦家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秋全,职务: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焦加贵,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顺喜,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明军诉被告安阳县伦掌焦家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顺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明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霍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霍明军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