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春会与朱星、黄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会,朱星,黄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会,男,汉族,河北省清苑县人。委托代理人吴优,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星,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黄玺,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春会与被执行人朱星、黄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