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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与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2日。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8日。被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整,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16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