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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英、陶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赵志英,陶维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英。委托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维国。委托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志英、陶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英的起诉。审 判 长  程黎明代理审判员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