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收取30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