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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红联、赵云生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红联,赵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9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行长。被执行人陈红联。被执行人赵云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5月4日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云生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6楼1层F单元01办公房地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云生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6楼1层F单元01办公房地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