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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雪雅,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年初在世纪佳缘网上相识,双方在接触过多次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吴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致使双方婚后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从2015年1月2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3.请求判令对双方共同财产565780元现金依法进行分割;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原告所说不属实。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年初通过世纪佳缘网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吴某乙。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