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费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费字第17-2号原告马素君诉被告翁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翁丽君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丽君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翁丽君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费字第17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