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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景华与菏泽市牡丹区福泽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华,菏泽市牡丹区福泽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马景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福泽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翠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华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福泽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景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景华负担。审 判 长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