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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阮金羊、金志龙与金志龙、章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阮金羊。被告:金志龙。被告:章建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营业部。代表人:虞雪梅。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金羊诉被告金志龙、章建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阮金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志龙、章建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营业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阮金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金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阮金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