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斐与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斐,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矿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斐。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负责人刘彦洲,该大队队长。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芬,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斐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在审理期间已和原告达成和解意向。故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行政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英廷审判员 刘爱忠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