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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斐与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斐,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矿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斐。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负责人刘彦洲,该大队队长。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芬,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斐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矿区交警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在审理期间已和原告达成和解意向。故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行政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英廷审判员  刘爱忠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