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纸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纸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金纸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刘珏。委托代理人邹洁,女,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金纸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金纸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出票日期:2013年03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18日,出票人全称:成都华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全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捌仟陆佰柒拾捌元肆角,收款人全称: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成都银行沙湾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金纸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