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廷刚、杨俊梅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173号本院2015年3月11日对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廷刚、杨俊梅、杨广奇、徐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年滨汉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中:二、被告杨广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更正为:二、被告杨广奇、徐相翠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决书(诉讼费承担)中:被告杨广奇连带负担诉讼费用。现更正为:被告杨广奇、徐相翠连带共同负担诉讼费用。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暻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