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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廷刚、杨俊梅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173号本院2015年3月11日对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廷刚、杨俊梅、杨广奇、徐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年滨汉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中:二、被告杨广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更正为:二、被告杨广奇、徐相翠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决书(诉讼费承担)中:被告杨广奇连带负担诉讼费用。现更正为:被告杨广奇、徐相翠连带共同负担诉讼费用。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暻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