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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胡红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胡红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82号申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红春,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置业公司)与胡红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4)314号仲裁裁决。民生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淮仲裁字(2014)314号仲裁裁决,其申请撤销理由:1、仲裁裁决民生置业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计算至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时间是错误的;2、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民生置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民生置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淮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淮南仲裁委员会对民生置业公司作出错误的裁决;3、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4)314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淮南仲裁委员会对同样的延迟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作出相反的裁决是错误的;4、民生置业公司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证明房屋产权证的迟延办理是由于胡红春的原因所造成的,不应由民生置业公司承担责任。胡红春答辩称:淮仲裁字(2014)314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民生置业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民生置业公司与胡红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淮南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胡红春于2014年5月16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民生置业公司立即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淮仲裁字(2014)314号仲裁裁决,裁决由民生置业公司支付胡红春违约金30549元。民生置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民生置业公司认为淮南仲裁委员会认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计算的时间错误,因淮南仲裁委员会对于事实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裁决权的体现,故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围;民生置业公司提出淮南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时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但因其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淮南仲裁委员会存在“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该撤销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民生置业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照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