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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与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7号原告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力,系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书贤,石嘴山市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世纪大道旁。(原告提供)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职务不详。原告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与被告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从事高低压电器设备、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28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到原告处采购不同型号的电线电缆及配电箱、断路器等设备,双方对数量、单价进行了约定,原告分6次向被告送货至被告处,由被告签字确认,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后此笔帐已在对方财务上挂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气设备款114120.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地址,经核实被告并没有办公、经营场所,根据该地址无法给被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又不能重新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退还原告石嘴山市德泰电气销售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克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