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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龙强诉被告虾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强,虾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习行初字第61号原告林龙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原遵义县)虾子镇。被告虾子镇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新浦新区虾子镇虾子大道。法定代表人吴讯,该镇镇长。原告林龙强诉被告虾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龙强以所列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虾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属实、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龙强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代理审判员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