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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文安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高文安,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常中会,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徐家生,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原告高文安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安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