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文安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高文安,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常中会,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徐家生,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原告高文安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安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