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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聂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达桑与曲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桑,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聂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达桑,西藏聂荣县人。被执行人曲珠,西藏聂荣县人。达桑与曲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聂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珠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77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达桑与被执行人曲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聂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曲多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才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