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聂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达桑与曲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桑,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聂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达桑,西藏聂荣县人。被执行人曲珠,西藏聂荣县人。达桑与曲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聂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珠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77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达桑与被执行人曲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聂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曲多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才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