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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康某某,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樊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一直不和,长期分居至今,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樊某甲、樊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的住址不在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水喜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