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勇与被告吴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吴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梁勇,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雷,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与被告吴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