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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勇与被告吴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吴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梁勇,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雷,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与被告吴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