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郑安洪与郑安洪、祝丽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郑安洪,祝丽燕,郑文国,王贤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奕来。被告:郑安洪。被告:祝丽燕。被告:郑文国。被告:王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郑安洪、祝丽燕、郑文国、王贤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69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