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向平与重庆市江津区津宝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鹏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平,重庆市江津区津宝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鹏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27号原告:向平,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宝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高牙村双宝李子榜还房1-14、1-15。组织机构代码证30500659-3。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霞,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鹏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2号楼2311、23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980096-2。法定代表人:洪征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平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宝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鹏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0元,减半收取为277.50元,由原告向平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