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4组。委托代理人闫定三,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殷中举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