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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4组。委托代理人闫定三,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殷中举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