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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广州与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州,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赵广州。被告张五清。被告潘江风。被告钱永祥。原告赵广州与被告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广州诉称,被告张五清从事个体经营,因需要发放工人工资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于当日给付50000元,被告张五清遂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原告50000元,被告钱永祥进行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五清借故不还,因被告张五清、潘江风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五清、潘江风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二、被告钱永祥对被告张五清、潘江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被告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均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五清、潘江风于200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0日,被告张五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1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广州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此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借款人:张五清,担保人:钱永祥,2014年4月30日。”嗣后,此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钱永祥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的由被告张五清出具的借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张五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借款应及时清偿。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被告张五清、潘江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五清、潘江风应共同偿还。借据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被告钱永祥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由于当事人对保证范围、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此,被告钱永祥对被告张五清、潘江风应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张五清、潘江风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及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五清、潘江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赵广州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钱永祥对被告张五清、潘江风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人民币1590元,由被告张五清、潘江风、钱永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郭 影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于吉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