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吴昌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告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昌云,董事长。被告吴昌云,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生,住福安市。被告尤云霞,女,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吴昌云、尤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69052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6905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小型汽车一辆。冻结被告郑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690522元。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