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段明德申请执行杨俊、杨学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德,杨学刚,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段明德。被执行人杨学刚。被执行人杨俊。段明德与杨俊、杨学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5日段明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段明德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