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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口享利隆贸易有限公司诉黄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享利隆贸易有限公司,黄光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海口享利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盛路229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南区A605栋。法定代表人:陈玉,经理。委托代理人:裴道武,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云,男。原告海口享利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黄光云住所地为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居丁村委会三合村,合同履行地为海南省东方市八所港务中学,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处理。?js4alf5lmwnd8r6xda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陈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严曼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