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谭艳霞与茌平县鑫燃钢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艳霞,茌平县鑫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谭艳霞,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鑫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谢喜,经理。申请执行人谭艳霞与被执行人茌平县鑫燃钢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茌民一初字第11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到被执行人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三日内赔偿申请人35141.7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谢喜的股权。后又向房管部门、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10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