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洪利、佟宝铁妨害公务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利,佟宝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洪利,男,1962年6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巷**栋*单元*层**号,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对桩石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佟宝铁,男,1951年9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荣誉**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对桩石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酒后在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镇铁北西街23栋楼下与出租车司机陈玉新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并对陈玉新进行殴打。因案发地在大孤山派出所对面,当天值班民警张效亮、屈钢看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出警制止。在出警过程中,张效亮、屈钢身穿警服并告知其警察身份,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在明知张效亮、屈钢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不听劝阻,对其进行辱骂并殴打张效亮、屈钢头部及胸部,导致民警张效亮、屈钢身体多处受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镇铁北西街23栋楼下,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酒后与出租车司机陈玉新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曹洪利殴打陈玉新。之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大孤山派出所民警张效亮、屈钢赶到现场处置。张效亮、屈钢身穿警服并表明警察身份后,对曹洪利、佟宝铁进行劝阻,曹洪利不听劝阻,辱骂民警并用拳头殴打屈钢头部及胸部等处。随后,屈钢回派出所找人增援。曹洪利、佟宝铁准备离开时,民警张效亮上前制止。曹洪利、佟宝铁撕扯、殴打张效亮,之后离开。曹洪利、佟宝铁的行为引来数十名百姓围观,并造成交通拥堵。同月27日,公安人员将曹洪利、佟宝铁抓获。庭审前,佟宝铁赔偿了屈钢、张效亮的经济损失,佟宝铁取得了二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效亮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孤山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4月8日,我值班.17时许,我在派出所门前听到派出所对面铁北西街23栋楼下路边有人在厮打,有人喊:“打人了,打人了,警察赶紧过来。”我听见有人报警,就喊和一起值班的民警屈钢出警。因为我有脑血栓,走路比较慢,屈钢走在我的前面。到现场后,我看见有三名男子,一名叫张执全,一名较胖的男子,一名较年轻的男子。那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正在打一个铃木车的司机。屈钢上前阻止,并说:“别打别打,我是警察,有事到派出所解决。”这时,那个较胖的男子向屈钢走过去,并打了屈钢胸部几拳,边打还边说:“派出所算个什么。我是对桩石的,我姓曹,是曹福义的弟弟,急了警服给你们扒了。”这时,屈钢已经被那个人打出去很远了。之后,屈钢回派出所找人支援。那三个人要走,我上前喊住他们。这时,那个年龄较大的人上来搂住我说:“你们派出所别管了,你们管不了。”那个较年轻的男子向我走过来,打了我脸部几下,边打还边说:“你们派出所算什么。”然后,他用手掌推我脑袋几下。我身体不好,也追不上那几个人,他们就走了。屈钢主要是那个胖子打的,还有另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子撕扯屈钢。我和屈钢被打后,脸部有红肿印记。我左侧下牙龈被打出血。我和屈钢出警时都穿着警服。这两个人打人时,周围有数十名百姓围观,已经把多半马路都堵上了。这条路是大孤山镇的主干路,当时正值高峰期,车流量非常多,交通已经拥堵了。另外,这两个人在这么多百姓面前公然辱骂、殴打民警,无视国家法律,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大影响。2.证人屈钢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孤山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4月8日是我值班。17时20分许,和我一起值班的张效亮喊我,他指着派出所对面。我看见铁北西街23栋路边几个人正在打架。我和张效亮一起向路对面走过去。到现场后,我发现有三个人,一名叫张执全,一名较胖的男子,一名岁数较大的男子,他们正在围着一个铃木车的司机,其中较胖的男子正在打那个司机。我上前阻止,并对较胖的男子说:“我是大孤山派出所的,别打了,有什么事到派出所解决。”那个较胖的男子一下把我推开,跟我说那个司机开黑车。那个人根本不听我的话,继续打那名司机。我又上前制止,那个岁数大的男子拽住我的左胳膊,他告诉我:“你别管,你要管能扒你警服。”这时,那个较胖的男子已经把司机打倒。我挣开后,伸胳膊去拦那个胖子,不让他打。那个胖子用拳头打我胸口好几下,边打边说:“你们派出所算个什么。我是对桩石的,我姓曹,曹福义是我哥。”然后又追着打我,打了我脑袋几下。我用胳膊挡了几下,他有几拳打在我的胳膊上了,还有几拳打在我脑袋上了。之后,我就回派出所打电话找人增援。我再回去时,那三个人已经走了。到现场后,我才知道,我走后张效亮也被打了,但怎么打的,谁打的我没看见。我感觉就是胸痛、胸闷,右胳膊疼,脑袋也有点儿疼,没有明显外伤和出血的地方。我和张效亮出警时都穿着警服。我出警时向那个较胖男子,表明我是大孤山派出所的民警了。这件事发生在大孤山的繁华路段,当时周围有数十名百姓围观,马路已经被围观的百姓堵住了,很多车辆都要绕行。我们依法执法,这几个人无视国家法律,当着数十名百姓的面公然辱骂、殴打警察,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3.证人张执全的证言证明:我和曹洪利、佟宝铁都住在大孤山镇对桩石村,我们经常在一起喝酒。2015年4月8日16、17时许,我和曹洪利、佟宝铁在大孤山镇喝完酒后准备打车去站前。我们在大孤山红楼道边打了一辆黑出租车。上车后,曹洪利给了司机20元钱。车开到半路,我们又不想去站前了,曹洪利让司机把车开回大孤山派出所对面,让司机找他10元钱。司机和曹洪利因为车费的事发生争吵,曹洪利下车用拳头打了司机几下。这时,司机打了一个电话,打给谁,我不清楚。然后,从对面派出所来了两个民警,一个年纪稍大,一个年纪稍小。警察上前拦住曹洪利,不让他打司机。曹洪利就用拳头怼了其中一个警察身上几下。佟宝铁搂着其中一个警察。曹洪利打完那个警察后,那个警察就走了,就剩下一个警察了。之后发生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警察都穿着警服。当时,我站在那辆黑出租车的南侧,离的比较远,没有听见他们说什么。我没看见佟宝铁打民警。我隔着车看,有的情况我也没看清。当时,围观的群众比较多,大伙都在那看热闹,其他的情况我也没注意。4.证人张红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17时15分许,我听见大孤山派出所对面有人吵吵,我就过去看。我看见三个男的和一个老头在吵,吵的什么我没听清。接着就看见其中一个男的用拳头打那个老头,打脸上和头上好几拳。这时,派出所民警过来制止,那三个男的不听。其中一个男的把一个较胖的民警打了,打了胳膊和身上好几拳。这时,旁边有人喊我,我就走了。当时现场人很多。5.证人高环的证言证明:我开一辆奇瑞牌轿车拉活,平时经常在大孤山镇红楼路口等活。2015年4月8日16、17时许,我正在红楼路口等活时,听见铁北西街23栋楼下的位置有人在争吵,我下车后过去看。我看见三个人围着一个老头,其中一个挺胖的40多岁的人,另外两个人60多岁,较胖的男子正在掐着老头的脖子打。这时,对面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一个岁数大的姓张,还有一个年龄小一些有点儿胖的警察。那两个警察来了之后就对打人的人说他们是警察,让那个人别打了,让他们有事回派出所解决,还拉着那个较胖的男的,不让他去打老头。那个较胖的男子对年轻的警察说,他打的这个老头拉黑活,然后又继续打那个老头。年轻警察上去拦住那个胖子,不让他打老头,这个胖子就用拳头打这个年轻的警察胸口几拳,之后又打他脑袋几拳。年轻警察被打出去很远。之后,年轻警察就回派出所了。那三个人准备走,张警官过来不让他们走,让他们回派出所解决事情。这时,岁数较大的男子用胳膊勒住张警官的脖子,还怂了张警官脑袋几下。那个胖子过来用拳头打了张警官胸口几拳,还打了他脸几拳,边打边骂。之后,他们就走了。当时,正是下班时间,周围能有数十名百姓围观,围观百姓把道路都堵上了,很多车都要绕行,造成一段时间的交通堵塞。6.证人陈玉新的证言证明:我开一辆铃木牌轿车在大孤山拉活。2015年4月8日17时许,我开着我的铃木轿车在大孤山拉三个人去站前,其中一个就是打警察的人,还有两个年纪较大的人。我把他们拉到爱家花园小区路口时,他们又不去站前了,让我送他们到对桩石。我说他们给的钱不够,他们就让我在派出所对面的路边停下。那个岁数小的男子下车给了我几个巴掌,我就问他为什么打人。这个人下车后用脚踹我的车,又把我从车里拽出来,对我拳打脚踢。这时,我看见对面派出所门口有一个警察,我就大喊:“打人了,打人了,警察快来。”这个警察和另一个警察就过来了。那个岁数较小,较胖的男子还在打我。警察过来后,我看见来了一个岁数较小和一个岁数较大的警察。这两个警察都说:“别打了,我是派出所的,有事回派出所解决。”打我的人说我拉黑活,要打110报警。岁数大的警察就说:“我就是警察,有什么事回所里解决。”这个较胖的人根本不听警察的劝告,又过来打我。岁数较小的警察过来制止较胖的男子打我。较胖的男子转身就用拳头连续打那个岁数小的警察,边打还边骂。这个年轻的警察就回派出所了。然后这个人又把我打晕了,我倒在地上。我听到老警察让他们别走。老警察也被那几个人打了,但是谁打的,怎么打的,我没看清。那两个警察出警时,都说自己是警察,而且都穿着警服。我就看见挺胖的人打警察了,至于别的人是否打警察了,我没注意。当时,有数十个老百姓围观,把路都堵上了,交通堵塞了很久,而且这个人当着警察的面打我,还殴打、辱骂警察,气焰太嚣张。7.被告人曹洪利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8日晚上,我和佟宝铁、张执全喝完酒后准备从大孤山去站前。我们在大孤山红楼道口打了一辆黑出租车,谈好车费是20元。后来,我们又不想去站前了,就回到红楼道口。我让司机给我找10元钱,司机不给我找,并说他要报案。到派出所对面时,我很生气就按住司机的脖子让他给我找钱。这时,大孤山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一个岁数较大,一个体形较胖。警察来了后说别打了,有什么事情到派出所解决。我们都喝酒了,和警察说话就骂骂咧咧的,但是怎么骂的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就推了那个老民警一下。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年轻的民警就回派出所了。那个老民警劝我,我就把他骂了。之后,我们三个打车走了。我没打老民警,我就拉拽他肩膀和胳膊几下,具体怎么拉拽的记不清了。我怂那个较胖的民警胳膊一两下。8.被告人佟宝铁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8日,我和曹洪利、张执全都喝多了,我们打车去市内,走到高官岭时,我们就让黑出租车往回开。当车开到大孤山派出所对面时,曹洪利和司机因为10元车费问题打起来了。就曹洪利一个人打司机了,我和张执全没有打。曹洪利打司机时,大孤山派出所过来两个民警,民警都穿着警服。他们说是大孤山派出所的民警,让我们和司机去派出所解决事情。当时,我和曹洪利酒喝的挺多,没听民警劝阻。我俩还骂民警了。我记得一个民警过来拉曹洪利不让他打司机。我过去就抱这个民警,曹洪利打了这个民警几拳。我记不清具体打民警什么部位了。我用手掌和拳头打了这两个民警,具体打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因为当天酒喝的太多了。曹洪利怎么打的民警,我也记不清了。9.辨认笔录4份证明:张效亮辨认出曹洪利是2015年4月8日17时许在大孤山派出所对面殴打其和屈钢的那个较胖的人;屈钢辨认出曹洪利是2015年4月8日17时许在大孤山派出所对面殴打其,那个较胖的人;陈玉新辨认出曹洪利是2015年4月8日17时许在大孤山派出所对面殴打民警,自称姓曹的人;高环辨认出曹洪利是2015年4月8日17时许在大孤山派出所对面殴打两名民警的人。10.病历2份证明:张效亮、屈钢的伤情。11.刑事判决书证明:曹洪利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2015年4月8日17时许,陈玉新报案。同月27日,公安人员将曹洪利、佟宝铁抓获。13.和解协议书证明:佟宝铁赔偿了屈钢、张效亮的经济损失,佟宝铁取得了二人的谅解。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而不听从劝阻,殴打、辱骂公安人员,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洪利、佟宝铁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洪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佟宝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屈钢、张效亮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洪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佟宝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