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陆明心、伍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陆明心,伍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被执行人陆明心,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伍群,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明心、伍群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志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