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加海与冠县桑阿镇白塔集南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海,冠县桑阿镇白塔集南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823-1号申请人李加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冠县桑阿镇白塔集南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增义,男,汉族,农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李加海申请执行冠县桑阿镇白塔集南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冠县桑阿镇白塔集南街村民委员会在冠县桑阿镇政府财所的收入元,扣留款项由冠县桑阿镇政府财所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