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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姬登峰诉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登峰,王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姬登峰,男,回族,生于1961年。被告:王红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登峰诉被告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登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姬登峰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