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6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振学与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6254号原告张振学,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自由撰稿人。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楼。法定代表人马连弟,社长。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凤杰,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教楼***室。法定代表人马连弟,社长。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学与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振学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学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振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克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