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85号原告:刘某甲,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丙(刘某乙父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某(刘某乙母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1350元,本院减收135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戎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黄岗法庭拟稿人:戎健主题词:民事裁定书卷宗号:(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85号原告:刘某甲,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02094935,住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东刘组72号。委托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04204940,住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韩庄村韩庄组24号。被告:刘某丙(刘某乙父亲),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某(刘某乙母亲),女,现年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1350元,本院减收1350元。审判员林艺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