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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穆永豹与周彦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永豹,周彦巧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穆永豹,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曹俊萍,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彦巧,女,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新义,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利锋,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系被告周彦巧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永豹诉被告周彦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永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永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穆永豹负担。审 判 长  刘继丰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桂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