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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廷明与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明,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李廷明,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440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6663-7。法定代表人薛乾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明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廷明承担。审判员 彭 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