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勇与刘洪波,卢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刘洪波,卢韵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4号附1号原告谭勇,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洪波,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卢韵琴,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勇与被告刘洪波、卢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谭勇负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