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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勇与刘洪波,卢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刘洪波,卢韵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4号附1号原告谭勇,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洪波,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卢韵琴,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勇与被告刘洪波、卢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谭勇负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