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16号申请人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1030005225328692;金额:27600元;出票人:广东盈科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拓晶电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深圳市晶鹏达有限公司、台州市益华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蔡少娜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