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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芝勇诉李晓东、刘彩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芝勇,李晓东,刘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朱芝勇,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晓东,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2委10组。被告刘彩艳,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芝勇诉被告李晓东、刘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芝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14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审 判 员  从 立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