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阚克兰与被申请人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村民委员会、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张郢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阚克兰,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村民委员会,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洼卢村民组,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张郢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阚克兰,女,192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绵刚,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阚克兰外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长礼,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洼卢村民组。负责人:刘运连,该村民组村民代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张郢村民组。负责人:李德良,该村民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阚克兰因与被申请人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魏岗村委员会)、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洼卢村民组(下称魏岗村洼卢组)、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魏岗村张郢村民组(下称魏岗村张郢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阚克兰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魏岗村洼卢组、魏岗村张郢组在2013年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系经村民组的村民代表和村民组村民充分讨论后确定的,该方案同意率为70%至80%,并有村民签字同意。该方案属于村民意思自治的正常范畴,程序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阚克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阚克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