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小平、陶银张与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陶银张,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04号原告:张小平,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陶银张,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孙贤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照仓,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陶银张与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陶银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5万元的550吨油菜籽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陶银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安徽华森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550吨油菜籽予以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锦峰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