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旭与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旭,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旭,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令言(曾旭之父),1955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39号1幢S-3号。法定代表人宁松强,经理。上诉人曾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7108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旭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