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邱贵娟审 判 员 林 春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玲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