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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丽与王焕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焕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370号原告李丽,居民。被告王焕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王焕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对被告王焕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