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丽与王焕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焕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370号原告李丽,居民。被告王焕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王焕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对被告王焕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