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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亿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武看守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亿鑫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武看守所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亿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丁满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忠民,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梁毅,总经理。被告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武看守所项目部,住所地邵武市。代表人何淑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亿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武看守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亿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9元,依法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亿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静 搜索“”